离职后再补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所属分类:行业前沿 阅读次数:1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4:22:28
01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2月12日入职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
2021年1月19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1月5日,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
刘某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有明显改动痕迹,落款日期由2021年2月10日改为2020年2月10日,该处修改系刘某本人修改,刘某称系某公司让改的。
刘某于2021年2月26日提交仲裁申请,2021年3月2日,某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1年4月20日,刘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58533.8元。
一审法院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刘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58533.8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结合刘某、某公司认可的入职日期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某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刘某主张的二倍工资时间段应为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根据刘某工资发放明细,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为52017.34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在刘某离职时与其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刘某于2020年2月12日入职某公司,2021年1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但在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2021年1月19日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所持劳动合同载明的签署日期是2020年2月10日,该日期是刘某在某公司要求下修改的。该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已经完全覆盖了双方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故是否支持刘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主要取决于该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刘某因申请休护理假被公司要求离职以及为索要一月份工资而于2021年1月19日在某公司准备好的离职证明、离职申请书等文件上签字的情况来看,案涉《劳动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某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刘某与某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二审法院仅以刘某签字真实,合同期限覆盖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便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忽略了该合同期间不是刘某自动选择的事实,且该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定处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二、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