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效益是各位老板最看重的问题。面对利润下滑等问题,很多企业开始重新梳理组织,对人员进行优化。只是,人少了,活还是那么多,于是分配到个人身上的工作自然也变多了,加班也成了无法规避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叫做加班,需要同时满足这4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加班。
1、员工效率低下所造成。因为自身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完成工作,需要通过额外的工时去完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加班。2、工作任务超负荷所造成。比如说现在部门有三个人,但是其中一个人离职了,目前又没有其他人来顶替他的工作,所以三个人的活就变成了两个人必须把它干完,这样工作任务超负荷,就会导致另外两个人可能在自己的工作时间之内,完成不了任务,所以需要加班完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加班。
一般情况,每日不超过1小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加班时间是否可以延长。在保障生产经营需要、特殊情形、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当我们由于一些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抢险救灾等,就不受每天3个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的限制。判断标准——是否处在雇主指挥监督下,如果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将无法区分工作和休闲时间,丧失对时间的主权。简单一点说,就是在这个时间段是不是自由的?在雇主的指挥下,员工不能玩手机,不能睡觉,不能去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这些事情,这就代表他们不自由。他们在这段待命的时间丧失了时间的主权,我们还是认定为属于加班。综合计算工时,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在周期范围内,计算它的时间是不是存在超时的情况。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月为周期:167小时;以季度为周期:500小时)适用人员:1.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可能就不再受到加班的一些限制,可能存在每天他就两三个小时到公司来的情况。像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适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法律明确规定,最低工资相当于作为劳动者最低的保障,低于最低工资是不可以的。包薪制可以,但是若存在支付的加班费少于按照最低工资计算的金额是需要补足的。可以,如果发少了,还需要补给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这一方面地方性的差异是非常大。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标准每月(季、年)的工作时间的时候,是依照20.83天/月的标准计算的,本来就把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因此,在计算是否超过167小时每月来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时,应当先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扣除后再计算。A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需要翻班,每个班次为8小时。因为业务需要,公司员工常常会有加班情况出现,但对如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人事负责人却表示不解。甲工作了20天,其中包括1天法定节假日;乙工作了21天,其中包括1天法定节假日;丙工作了22天,其中包括1天法定节假日,问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如何支付?
甲:20天*8小时=160小时,未超过167小时,但有一天法定节假日,当天的8小时工作时间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乙:21天*8小时=168小时,减去8小时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后,未超过167小时,故只需要对法定节假日当天的8小时工作时间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丙:22天*8小时=176小时,减去8小时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后,超过1小时,应当支付1小时的加班工资(150%),另对于法定节假日当天的8小时工作时间应当支付300%的工资。
员工即使签了结算条款,但若因为某些原因才签署,而单位实际上也未支付加班费,仍然可以去提起相应的仲裁诉讼,通过正当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36.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若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则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 点工资”。
若认为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